陈**诉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仲 裁 申 请书
申请人:陈** 性别:男 出生:1971年5月
住址:长沙市国储电脑城417室
电话:1373907***** 身份证号码:430104971051******X
被申请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中山路附112号
法定代表人:杨** 电话:0731-48391**
案由:商品房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的首付购房款46000元,并支付利息。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等同于首付购房款46000元的赔偿责任。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经支付的契税2920元、维修基金2920元、产权证发证费80元、土地证发证费100元及利息。
5、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旅游管理局内的御景龙城D202住宅商品房,面积为82.81平方米,该房为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的单价每平方米1763.07元,总金额为了14.6万元.付款方式为申请人首付房款46000元,余款100000元办银行按揭。交付期限为被申请人应当在2005年10月31日前该房经验收合格交付给申请人。
在合同签订以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在2005年10月31日之前将该房交付给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没有办理银行按揭,被申请人反而违反合同的约定要求申请人一次性给付余下款项10万方可交房,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总是找借口推辞。2007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告之申请人的前提下,将御景龙城D202住宅商品房以一次性交清18万的条件卖给了案外人罗桂英,并于2007年2月28日之前已经实际交付给罗桂英,其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
被申请人无视双方签订的合同,把御景龙城D202住宅商品房多次出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件,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长沙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