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诉长沙**应用科学技术研究院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应用科学技术研究院
地址:营盘东路19号***科技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段*** 职务:院长 电话:444****
被答辩人:徐*** 性别:男 出生:1954年10月
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街***号
电话:43****** 身份证号码:430105*************
长沙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诉人徐***申诉答辩人给予经济补偿一案的申诉书,答辩人已收悉。现就申诉书中的相关问题,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从始至终没有解除与被答辩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1、被答辩人从2000年2月份来到答辩人单位工作,在试用期内由于工作勤恳,被答辩单位留用工作。但是在以后的工作中,特别是2006年以来,被答辩人经常在工作中违反答辩人的工作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喝酒,经常工作失误,给答辩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答辩人也只是要求被答辩人要工作认真负责,改掉工作中的缺点。批评被答辩人改正。并没有要解除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2、被答辩人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解除了与被答辩人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被答辩人应当就答辩人解除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举证,答辩人对其否定的事实无需举证。也就是答辩人无需对没有解除与被答辩人的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3、答辩人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没有解除与被答辩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被答辩人在工作中经常喝酒,造成工作失误,不满其直接领导的工程队队长对其的批评,与工程队长发生争执,所以被答辩人从2006年11月22日起就自己没有来答辩人单位上班。几天以后,2006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来单位找领导谈工作的事,说要三万块钱才可以“了难”,答辩人单位的*工当时说要他不要走,还是来答辩人单位上班,单位会把12份的工资发给被答辩人,期间并发生了争执(有证据举证)。但被答辩人不同意。
2006年11月29日上午,答辩人单位的齐总还找被答辩人的同学邻居周***谈话,叫他通知被答辩人来上班,并发给他12份的工资。当时有好几个在现场(有证据举证)。但被答辩人对此事并没有回应。而是突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没有解除与被答辩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现如果被答辩人要提出解除与答辩人的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申诉书所提出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三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申诉书中的给予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对申诉书中请求事项的第二项有异议,对提交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答辩人将在开庭质证过程中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申诉请求毫无事实,缺乏法律依据,请贵委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此致
长沙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长沙***应用科学技术研究院
2007年 月 日